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关于开展
2021年度思政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不断提高我院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切实加强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根据《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关于2021年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通知》,参照《浙江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浙师党学字〔200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度思政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人员为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安全保卫办公室)、招生就业部(校友办公室、创业学院)、团委、二级学院思政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及等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比例严格控制在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安全保卫办公室)、招生就业部(校友办公室、创业学院)、团委、二级学院思政工作人员总人数的30%以内:前15%为浙江师范大学优秀(其中省事业编人员的优秀比例不得超过省事业编参加考核人数的15%),后15%为行知学院优秀。
三、考核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思政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全体思政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院学生思政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负责所在学院相关测评工作。
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原则。
四、考核权重
1.二级学院学生思政工作人员考核
(1)学生测评(40%):由所带年级学生和学生干部(含分管年级的班长、团支书,二级学院学生会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进行测评,各占20%。
(2)二级学院领导测评(20%):由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进行测评。
(3)其他学生思政人员及班主任测评(10%):由学工部、招就部、团委全体学生思政工作人员(不含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其他辅导员、分管年级班主任进行测评。
(4)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测评(20%): 由学工部、团委、招就部负责人进行测评。
(5)学院副书记测评(10%)。
2.学工部、招就部、团委思政工作人员考核
(1)学生干部测评(30%):由各职能部门所带学生干部进行测评。
(2)学院副书记测评(30%)。
(3)全院其他学生思政工作人员测评(40%)。
3.安保办工作人员考核
(1)校卫队测评(30%)。
(2)安保办工作人员互评(20%)。
(3)学工部测评(20%):由学工部负责人进行测评。
(4)学院副书记测评(30%)。
五、有关要求
1.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原则。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认真组织。
2.各思政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准备好各类总结材料,于12月27日前上交学工部。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辅导员年度考核表
(2)辅导员工作日志
(3)其他能体现个人工作特色的材料
七、未尽事宜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 辅导员年度考核表(2021年度)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
浙江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2021年)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职务、职称 | 所在部门 | 现聘岗级 | ||||||||
本 年 度 主 要 职 责 | ||||||||||
本 年 度 自 我 总 结 | (简要总结本年度本人立德树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工作、培训进修、所获荣誉等情况) | |||||||||
注:此表A4纸双面打印,存本人档案。 |
系(部、所、科 室)意 见 | (对教职工年度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包括思想素质、师德师风、遵纪守法、工作效能、工作业绩等 | ||||||||||||||||||||||||||||||
负责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
学院部门单位考核意见 | 综合评语 | ||||||||||||||||||||||||||||||
考核等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 |||||||||||||||||||||||||||||||
负责人(签名): | |||||||||||||||||||||||||||||||
公 章: | |||||||||||||||||||||||||||||||
年 月 日 | |||||||||||||||||||||||||||||||
被考核人意见 | |||||||||||||||||||||||||||||||
签 名: | |||||||||||||||||||||||||||||||
年 月 日 | |||||||||||||||||||||||||||||||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
公 章:(人事处代章)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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