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女,文学分院汉语言文学专业2010级学生。
该生于2013年11月15日中午在寝室内违章使用电器,被巡视老师当场发现。事发后,经批评教育,该生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一定的认识。为严肃校纪,教育学生,根据《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李XX警告处分。
学生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