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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张XX警告处分的决定【浙师行知学〔2013〕157号】
来源 :
系统管理员
作者 :
lgb
发布时间 :
2014-01-07
浙师行知学〔2013〕157号
张XX,工学分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103班学生。
该生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2学时。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张XX警告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