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王XX警告处分的决定【浙师行知学〔2013〕154号】
来源 : 系统管理员 作者 : lgb 发布时间 : 2014-01-07
浙师行知学〔2013〕154号
王XX,文学分院英语121班学生。
该生在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4学时。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XX警告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