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工学分院电子信息工程131班学生。 该生在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内,累计旷课18学时。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吴XX严重警告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