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兰溪校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顺利进行,优化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保卫办是校内交通车辆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行使校内机动车辆管理职权,负责维护校内道路交通管理秩序。
第三条 凡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服从学院保卫办的直接管理,听从指挥,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验证等工作。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将移交公安(交警)机关处理。
第四条 凡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并按规定的交通标志行驶,对违规造成事故或损坏校园设施,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严禁机动车辆在教学区和宿舍区占道停放、乱鸣喇叭;严禁在学生宿舍区行驶(公检法车辆和抢险救护车辆除外)。
第六条 凡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在校区内占道停放;需长期停放或过夜车辆,必须到保卫科办理停放车位手续。
(一)校外车辆违规停车查处措施
1.第一次查处(贴单警告)
2.第二次查处(禁止驶入校园)
3.情节恶劣的,联系交警部门强行上锁或拖车离校
(二)教职员工车辆违规停车查处措施
1.第一次查处(贴单警告)
2.第二次查处(通报所在分院/部门)
3.第三次查处(学院公共群上通报车主姓名、所在单位及车牌号等信息,并禁止驶入校区一个月)
4.情节恶劣的,联系交警部门强行上锁或拖车离校
(三)教职员工每次查处情况将和分院/部门平安校园、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挂钩。
第七条 对无故占道停放、阻塞交通或乱鸣喇叭,扰乱社会秩序的,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条 严禁携带无证物品离校,凡是运载贵重物品(如:电脑、仪器设备、电器产品等)离校,必须持有效放行证明或其它足以证明的单据、证件等,经门岗工作人员检查核实后,方可离校,否则,暂扣无证物品。
第九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保卫办负责解释。
附件:兰溪校区违反规定停车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