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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2013年我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情况介绍

作者:lgb 编辑:系统管理员日期:2013-09-27人气:51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精神,2009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各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随即全面展开。我校也出台相关政策,决定自2009级学生起,全面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按照《通知》关于“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浙师大大学生参加金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华市是全国首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有明显提高。
现将有关浙师大大学生参加金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介绍如下。
一、参保缴费
    根据2012年《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件规定,金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标准为: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按每年42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费24元),政府补助320元。学生在入学时由学校集中办理参保手续,个人缴纳部分按本人在金华校本部就读年限在入学时由学生一次性缴纳。
二、享受待遇
(一)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除特殊(慢性)病种及意外的门诊和急诊。
2.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在校医院就医的,支付35%(个人支付65%),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20%(个人支付8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二)特殊病种与慢性病种门诊
    金华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特殊病种与慢性病种患者的门诊有特殊政策,请相关者予以关注。
1.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
2.慢性病种为:高血压病二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心功能三级(含)以上,心肌梗塞后(伴有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并发症之一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顽固性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椎管内占位性病变,颅内占位性病变,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肾、肝、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病,肺结核(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前列腺增生,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三)住院
    学生患病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金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50%执行。金华市中心医院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350元,二级医院为250元,校医院为150元。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由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参照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确定(2012年为15万元)。
    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药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75%。
    住院凭身份证和社保IC卡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出院结账时,按规定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院结清;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与金华市医保处结算。
(四)免费体检
    根据金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及浙师大的具体情况,参保学生在校期间由校医院承担入学体检和毕业体检各一次,体检费用由金华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再向学生个人另行收取体检费。未参保学生的体检费由个人支付,每次体检费用,参照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按46元/每人每次收取。
(五)意外伤害
    在校生缴费中含参加意外伤害门诊、意外伤害致残、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死亡商业保险。学生若发生意外事故,经学校签署意见后,凭病历本、医疗费用发票及其它有效证明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金华分公司报销。具体保险项目标准:
1.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保险金额20000元,门诊医疗费用按90%支付。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保险金额100000元。
3.疾病身故保险。保险金额50000元。
4.意外伤害致残保险。保险金额100000元。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标准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比例给付;因意外导致III度烧伤,按中国人寿《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程度比例进行给付。
5.报销地点:金华市江南丹溪路633号一楼中国人寿营业大厅,咨询电话:82492849理赔电话:95519
(六)寒暑假就医报销
    寒暑假期间在居住地(金华市区以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后持有效发票、出院小结、治疗费用清单、学校证明(校医院保健科出具)、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到金华市医保处报销。
    报销地点:金华市八一北街1098号(北苑小区、市公安局对面,校车有停靠点。)
    参保科电话:82822035        医药费报销咨询电话:82822080
三、参保手续
    新生报到注册后至新生贫困生(注:确定为贫困生的新生将免除全部学年参保费)确认工作完成后,以各学院上报给校医院保健科(电话:0579-82282923)参保名单为准,由财务科在新生的相关银行卡上扣款缴费,以扣款成功作为参保依据,经校医院核对无误后,由校医院负责前往市医保处办理社保卡。社保卡制作完成、领回后,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统一发放。
 
                          金华市医疗社会保险处
                                    浙江师范大学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20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