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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林XX警告处分的决定【浙师行知学〔2013〕160号】

作者:lgb 编辑:系统管理员日期:2014-01-07人气:500
浙师行知学〔2013〕160号
 
林XX,工学分院交通运输101班学生。
该生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9学时。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林XX警告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