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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吴XX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浙师行知学〔2014〕5号】

作者:lgb 编辑:系统管理员日期:2014-04-01人气:617

    吴XX,工学分院电子信息工程131班学生。
    该生在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内,累计旷课18学时。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吴XX严重警告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