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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兰溪校区校园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编辑:行知学工网管理员日期:2018-12-03人气:637

各分院、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省公安厅《关于严格管控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通告》文件精神。加强校园非机动车辆停放、充电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结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兰溪校区非机动车辆作以下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二、管理规定

1. 电动车辆凭学院保卫部门下发的识别标牌出入校园,无识别标牌的电动车辆禁止入校。

2. 入校后电动车辆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规定区域停放、充电,严禁在非划定区域的建筑楼宇或其它校园公共场所停放、充电。

3. 电动车辆停放须规范有序,不得越线。无须充电车辆不得无故占用充电停放区。

4. 车辆充电完毕后须及时拔掉电源,移出充电区域。

5. 自行车辆须按规定停放区域停放。上下课时间节点在各停放区域安排学生志愿者,负责交通秩序引导。

三、统计工作安排

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分院、部门(单位)统一组织,认真审核、统计本部门员工电动车辆数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兰溪校区电动车辆信息表”统计(附件1,务必将信息填写完整,否则将无法领用。请于119日(周五)16:30前将电子稿发至qq邮箱1484353340@qq.com,纸质稿(盖分院/部门公章)送至兰溪校区行政楼102办公室丁君处,联系电话:15067998644/658644

、违规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非机动车辆,一经发现,处罚如下:

    1.第一次:口头通知警告。第二次:没收其充电设备并通知所在部门。第三次:列入校园电动车辆黑名单并通报,收回所发的标示标牌同时禁止其入校三个月。

    2.对长期停放不用的僵尸车辆,实行现场清理,集中管理。

、过渡期期间电动车辆管理

在校园电动车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前,结合校园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管理

1. 过度期限管理时间为2018113日至20181111

2. 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规划电动车辆停放、充电临时区域,并采取安全隔离、监护措施,现场安排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并向学院安保办报备。

 3. 在电动车辆停放、充电雨棚安装完成前,安保办负责规划电动车辆临时停放区域,并在临时停放区设置停放标志标牌。

4. 建议后勤部门在完成已规划的电动车辆停放、充电雨棚区外,在校园其它需求区域,规划电动车辆停放、充电雨棚。

5. 针对电动车辆乱停乱放乱充电现象,校卫队要加强对校园各区域的巡查力度。

6.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宣传和教育。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安保办

                                                       20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