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省公安厅《关于严格管控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通告》文件精神。加强校园非机动车辆停放、充电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结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兰溪校区非机动车辆作以下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二、管理规定
1. 电动车辆凭学院保卫部门下发的识别标牌出入校园,无识别标牌的电动车辆禁止入校。
2. 入校后电动车辆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规定区域停放、充电,严禁在非划定区域的建筑楼宇或其它校园公共场所停放、充电。
3. 电动车辆停放须规范有序,不得越线。无须充电车辆不得无故占用充电停放区。
4. 车辆充电完毕后须及时拔掉电源,移出充电区域。
5. 自行车辆须按规定停放区域停放。上下课时间节点在各停放区域安排学生志愿者,负责交通秩序引导。
三、统计工作安排
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分院、部门(单位)统一组织,认真审核、统计本部门员工电动车辆数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兰溪校区电动车辆信息表”统计(附件1),务必将信息填写完整,否则将无法领用。请于11月9日(周五)16:30前将电子稿发至qq邮箱1484353340@qq.com,纸质稿(盖分院/部门公章)送至兰溪校区行政楼102办公室丁君处,联系电话:15067998644/658644
四、违规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非机动车辆,一经发现,处罚如下:
1.第一次:口头通知警告。第二次:没收其充电设备并通知所在部门。第三次:列入校园电动车辆黑名单并通报,收回所发的标示标牌同时禁止其入校三个月。
2.对长期停放不用的僵尸车辆,实行现场清理,集中管理。
五、过渡期期间电动车辆管理
在校园电动车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前,结合校园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管理:
1. 过度期限管理时间为2018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11日
2. 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规划电动车辆停放、充电临时区域,并采取安全隔离、监护措施,现场安排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并向学院安保办报备。
3. 在电动车辆停放、充电雨棚安装完成前,安保办负责规划电动车辆临时停放区域,并在临时停放区设置停放标志标牌。
4. 建议后勤部门在完成已规划的电动车辆停放、充电雨棚区外,在校园其它需求区域,规划电动车辆停放、充电雨棚。
5. 针对电动车辆乱停乱放乱充电现象,校卫队要加强对校园各区域的巡查力度。
6.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宣传和教育。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安保办
2018年11月2日